投资损失是费用吗?
先引用一个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7〕94号)第四条规定: 对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亏损进行核算时,应首先冲减保证金,不足部分再冲减未分配利润,直至净亏空为零为止。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发生了巨额亏损,应该先冲减保证金,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作为当期费用;若不足以冲减,再调整未分配利润,最终使保险公司账面价值尽可能接近实际价值,确保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接下来探讨两个问题:
一是,投资损失是否是费用? 二是,是否可以将投资损失计入成本?
一.投资损失是否是费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只有当保证金低于盈余公积和公积金时,才会调整未分配利润。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的“钱”够,就不会影响当期的经营业绩——即不会多交税费。从税会协调的角度看,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在计算经营利润(纳税所得)时,需要将投资损失扣除,而此处所说的投资损失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资产减去相应负债后的差额,显然包括本金,因此会产生一个税收上的隐含假设:本金损失是可以恢复的。而在实际中,有些项目发生本金损失可能是永久性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一种做法是,允许企业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准备金,并在以后期间逐步转回,相当于给这种损失加了时间限制,在会计上体现为“提取并转回投资损失准备”。
二.是否可以计入成本?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只能冲减未分配利润,而不是直接计入成本。原因是投资损失不是日常经营活动造成的,而是非经常性损益。但如果将投资损失计入了成本,实际上是允许了此项损失的重复计算,因为前面已经通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弥补。如果这样处理,就与前面提到的加注的时间限制相矛盾了。所以,严格来说,是不可以这么处理的。但实际情况可能较为复杂,比如对于农业生产企业,国家是允许将其种植业养殖业的损失列入成本进行税前扣除的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