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算架空吗?
一,首先明确一点,开发商对架空层的定义和物业公司的定义是不同的。 开发商的定义是指除电梯井、管道井、通风道、垃圾通道等外所有的公摊面积都称为架空层;而物业公司指的架空层是除电梯井、管道井、消防楼梯等外的所有公共空间均称做架空层(包括小区道路)。 所以,从字面上看,只要开发商有将除电梯井以外的楼体架空,即为架空层。 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8中“3.2.4 住宅的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阳台,当间隔不大于1.0米且墙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时, 宜设置防火门窗;当房间不超过2间时,可设置防火墙。” 从上述国家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来看,阳台是否计入建筑面积,与是否作为架空层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上承诺送半面积的阳台,则无论该阳台是否属于架空层,均应赠送一半面积给购房者。
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根据这一规则,笔者认为,既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架空层不计算建筑面积,那就应该按合同约定的意思来执行——就是开发商所建的架空层不应计收购房者的房价款,更不应该把这种架空层当作附赠的空间送给业主使用。
所以最后结论:只要是作为公摊的,就不应该作为架空层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