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几年内可弥补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相应义务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所需费用; (三)清算组成员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所需的费用; (四)债权人会议费 和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和清算方案等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或人民法院批准的必要的费用。 该款规定的破产费用包括下列具体项目:
1.管理人的报酬;
2.管理人为债权人在一定范围内执行职务所支付的费用;
3.债权人会议费、诉讼费;
4.破产程序中鉴定人、评估人、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费用;
5.清算中依法清偿各项费用支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只有在发生上述法定情形时所产生的费用才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管理人已将债务人所欠税款列入破产费用,则意味着税务机关的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也包含在内,且不能要求以物抵债; 如果管理人未将税务部门的上述款项列为破产费用,而认为其属于违约金或滞纳金的,则税务部门的诉讼请求一般可以获得支持。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的规定,破产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破产费用;
(二)偿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其他债务。
所以,即使税法上允许延期缴纳税款,并且在计算滞纳金和罚金时没有超过法定的上限,但是在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这些费用都要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