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不内销吗?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我来说下我的看法 首先,什么叫“内销”,是不是指工厂直接卖给消费者(最终用户)的货物? 那么外贸企业的产品是否就不可以直接给最终用户了?当然可以!只要不违反我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都可以! 举一个例子,我有个做外贸的朋友,他的客户是韩国的一家公司,因为韩国那家公司没有在中国设立进出口代理公司,所以我的朋友就直接把货物卖给了韩国的最终用户。不过他那是小货柜,金额不大。
再举个真实的例子的,我一个客户的仓库在天津港附近,他们经常从广东出口玩具到泰国、越南等地,这些货物到了泰国和越南后,再辗转回到我国南方的一些港口,如防城港等,然后从中泰边境或中越边境的码头直接开进我国的云南及两广地区,最后在昆明及广州等城市分销出去。其实这就是外贸企业做内销,只是走的不是正常的进口渠道而已。 也许你会问为什么不让韩方委托中方代理购买呢?这样岂不更简单!但是往往事情并没有你想象的这么简单!有时候外贸企业为了规避外汇管制等风险会采取这种“不走寻常路”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海外最终用户。
另外,还有的外贸企业会把货物先出口到第三国(非目的国),然后在第三国转手卖出去,这样的操作方式更是“不走寻常路”! 我想说不管是上述哪种操作方式,只要是合法合规的,都不应该叫“内销”! 因为作为外贸企业,其经营产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外客户的需求,而不是满足国内客户的需求! 可能我说得有点道理不清晰,那我换一种说法:如果某家外贸企业把货物卖给了国内一家进出口代理公司A,然后再由A卖给了国内另一家进出口代理公司B,最后由B卖给了它的最终用户C,这种情况下,你说A算外贸企业真正的客户吗?B算外贸企业真正的客户吗?C算外贸企业真正的客户吗? 如果A不是,B也不是,C更不是,那么到底谁是?只有真正直接向国外客户负责并支付货款的人(通常为外商代表或境外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机构)才是真正的外贸企业客户。
我国出口商品的内销市场,主要是指专门生产出口商品的农副 产品收购部门和工业生产企业,利用部分出口商品的内销指标或出口的 实物进行内销的地方市场、集市贸易市场和自由市场。它是我国商品内 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现行外贸政策和外贸管理的约束和指导。 现行的出口商品留销、溢销指标是我国出口商品有计划地进入内销市场 的数量指标。农副产品出口商品的留、溢销指标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内 贸易部门收购;工业制成品的出口留、溢销指标纳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计划,一般由企业(包括外贸企业)自销或者经主管部门安排组织销售。
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绝大部分的出口商品都不能自由地进入内销市 场,只有按主管部门核定的留、溢销指标或出口的有偿冲销,才能进入 内销市场。例如,上海市、广州市是出口大市,外贸自销企业多,这些 城市的市场,是全国少数几个可以经营出口溢销商品的地区。但是,一 般情况下这些地区也是按照规定,只能销售出口企业的溢销商品。同时, 出口企业经营内销商品的活动也受到种种限制。
所以,我国外贸部门和出口企业,除了按外贸管理和主管部门的规 定安排有部分的出口商品回销内销市场外,其他大量的出口商品在国内 市场是被禁止销售的。特别是,对于我国许多出口货源紧张、国内市场 紧缺的商品,是禁止内销的。例如,粮食、棉花、水产品、丝类、土畜 牲产品、服装、纺织品等。
一些内销商品经过改制(包括换商标)转为出口的,一般也不允许 用原内销商品回销内销市场,只能在内销指标内,销售内销商品。这种 限制,是为了保证出口商品的货源和国内市场供给的需要。例如,我国 海南岛生产的椰子,可以出口也可以内销。按照规定,外贸经营单位经 营本地生产并有内销指标的商品时,一般可以出口80%,内销20%。如果 用于出口的80%不能出口而内销,由于内销指标只有20%,因此,只能在 20%的范围内经营内销,对于80%的椰子,即使不能出口也不能在国内市 场销售,只能作价补偿。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中使用的在国内购进的商品(包括在国内市场购 买的外国商品),一般原则上不返回国内转手交易。如果承包工程收尾 和终止后,承包工程公司对剩余并留在国内的这类商品确需在国内交易 的,必须先报原审批承担该工程任务的主管部门和同级外经贸行政管理 部门批准,然后才可以在国内交易。
上述种种规定,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措施的内容,体现了我国外贸 管制政策对我国贸易制度和外贸体制的强化和影响,有利于国家对我国 出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实行有效调控和外汇统收。